张家口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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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关于2021年度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情况的报告
为加强全市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林木种苗行为,确保我市造林绿化种苗供应与使用质量,根据《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2021年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检查和种苗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冀林草字【2021】80号)文件精神,我局于5月-6月对怀安县、尚义县和怀来县生产经营的种苗质量进行了抽查,现将抽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共抽查了3个县6个育苗单位,分别是怀安县牛槽洼苗圃、怀安县西韩家屯苗圃、尚义县润泽苗木繁育中心、张家口市北石塄林场、怀来县苗木研究中心和怀来县月亮岛园艺场,抽查树种有油松、侧柏、樟子松、云杉、山杏5个树种11个苗批。
二、抽样、检验、分级依据
(一)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等。
(二)检测依据:《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育苗技术规程》(GB/T6001-85)、《容器育苗技术》(LY/T1000-2013)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及合同约定。
三、抽查结果
(一)苗批合格率
此次共抽查11个苗批,苗批合格率100%。合格单位及不合格单位情况见(附表)。
(二)使用的种苗是否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标签
本次共抽查6个育苗单位,全部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而且全部规范使用标签,标签使用率100%。
(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档案建立和质量自检情况
被抽查的6个单位,全部建立了生产经营档案,建档率100%;被抽查的单位档案齐全,档案齐全率100%。
此次抽查的6个育苗单位都进行了种苗质量自检,自检率达到100%,只是自检记录填写不规范,如地径只保留1位小数或2位小数中最后一位小数不是0或5等。
(四)造林作业设计是否对种苗遗传其中和播种品种提出要求,以及是否按照造林作业设计使用林木种苗情况
由于此次抽查的是苗圃地生产的苗木,所以不涉及。
(五)《产地检疫合格证》及异地调入的林木种子、苗木,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
本次抽查的6个育苗单位中,全部取得了产地检验合格证。由于抽查的6个育苗单位均没有从异地调入林木种子和苗木,所以不涉及《植物检疫证书》。
(六)种苗招投标文件上对种苗质量的要求、评标方式情况
种苗招投标文件对种苗质量都有要求,如地径、苗高;评标方式采用综合评标法。
四、经验和做法
一是坚持抓质量不放松。我市始终把种苗质量放在工作的首位,从源头抓起,严把种苗质量关。针对育苗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了市级抽查、县级全查、生产经营单位自查的方式,严把种苗出圃的质量关,有效推动营造林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是实行严格的检验制度。出圃前对苗木进行质量检验,苗木质量不合格不得出圃造林。种苗生产企业出售苗木时要对根系的生长势进行测定,如果苗木生长良好、地径粗壮,但是根系发育不良也不能使用,以保证进入市场的苗木均为质量合格的产品。
五、存在的问题
(一)林木种苗管理体系弱化
机构改革后,县区没有独立的种苗管理机构,县区的林木种苗管理站由独立机构改为科室,由科室改为人员专管,由人员专管改为人员兼管,各县区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减少、人员减少。
(二)苗木供应体系没有保障
我市国营苗圃多为五、六十年代建成,建成后地方政府再没有进行过任何投资,随着机构改革,由差额事业单位改为自收自支单位。在近几年的招投标中,我市县区国营苗圃因名称、绿化资质、业绩等种种原因不能有效参与招投标,从而造成国营苗圃的苗木积压,经济匮乏。国营苗圃数量也因政府占地、机构改革等原因减少。
(三)林木良种化推进缓慢
目前,我市在林木良种化推广使用方面进程缓慢,一是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良种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各县区各项造林绿化的设计与验收没有将良种苗的使用率作为内容之一,良种在造林中使用没有强制规定,林木良种的推广使用相对滞后。二是我市没有长期稳定的林木良种投入机制,只是通过争取上级的项目来推进良种化,对于我市林木良种化的发展来说资金投入不足。
(四)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是个别生产单位对档案建设重视不够,填写不规范,无专人管理,档案材料凌乱。二是生产经营者对自检工作不重视,自检记录填写不规范。
六、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种苗管理体系建设
林木种苗是一种特殊的产品,林木种苗的生产与市场不集中、位置相对分散,为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为此,各级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加强林木种苗管理体系的建设,加强人员配置,加大投入,改善基础设施和设备条件,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对林木种苗的管理能力。
(二)加强保障性国营苗圃建设
国营苗圃在林木种苗的发展中,有着主导苗木市场,引领种苗发展方向的作用。国营苗圃还可调节树种的苗木余缺、稳定苗木市场价格。林木种苗供应体系的健康发展应以国营苗圃为主导,集体、股份制、个体等多种所有制并存与协调发展。因此,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与重视,加大对国营苗圃的投入与扶持,要有计划地将年度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引导和推进生产规模化、管理精细化、质量标准化种苗基地建设,进一步提高林木种苗的供给保障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
(三)加强林木良种繁育和使用
一是加大林木良种苗培育补贴力度;二是提高对林木良种的认知程度,建立各项绿化的良种使用制度,将林木良种培育与良种造林紧密连接起来,形成良性的供需关系,造林验收要将林木种苗质量和林木良种使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未按要求使用林木良种的,不予验收,从而提高良种使用率。
(四)加强林木种苗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针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档案、质检等各项制度的落实,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配套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建立林木种苗法治宣传的长效机制。一是要深入开展对各级种苗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充分了解种苗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提高其指导、监督和服务能力。二是要加强对种苗生产经营者的宣传培训,提高其依法从业意识,依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此件依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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