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按照发布通告的要求,现就《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于2022年12月30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会议修订通过,并于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为进一步有效保护我市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维 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我局联合市公安局编制了《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送审稿)》。
二、编制过程
2022年4月底,我局与市公安局共同研究进一步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的措施,决定编制关于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并以市政府名义发布。我局安排市湿地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中心负责起草工作,与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认真研究,并电话咨询了省林业和草原局有关专家的意见。该通告参考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等法律法规。2023年7月3日,通过了我局政策法规科审查。
三、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包括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对象、禁用工具及方法、其他规定、举报电话等6个方面内容。
(一)划定禁猎区的范围。我市禁猎区范围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重要湿地及一般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防护林带及外侧1公里区域等,其中重点防护林带包括外环绿化带、“三北”防护林带,铁路、高速公路、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防护林带。只要在禁猎区范围内,不管当时是否为禁猎期,均不允许捕猎。
(二)规定禁猎期。禁猎区以内的区域全年禁猎,禁猎区以外的区域禁猎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11月30日。禁猎区与禁猎区以外的区域,其禁猎期规定的时限不同。
(三)明确禁猎对象。禁猎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研究、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河北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受法律法规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未受法律法规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不适用于本通告。
(四)细化禁用工具及方法。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汽枪、地 、炸药、排铳、捕猎夹、地弓、弩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捕、电击或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红外夜视捕猎、机动车追捕、火攻、诱捕、烟熏、水灌、挖洞、设陷阱、仿声、网捕、捣巢、捡蛋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进行猎捕。将禁用工具及方法进行列举式细化,便于林业和草原、公安等部门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执法。
(五)其他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禁止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猎捕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其中,湿地涉及重要渔业水域的,须遵守渔业部门关于禁渔区和禁渔期的相关规定。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除害治理、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按核准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进行猎捕。因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加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应急措施。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是对前述内容的补充,使得通告内容更加全面。
(六)公布举报电话。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发现违法行为后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有关部门、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有关部门、机关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本通告公布了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公安局的举报电话,便于群众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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