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林业和草原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及依据
发布时间: 2025-05-14
发布机构: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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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检查事项和依据
张家口市林业和草原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及依据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行政许可“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 林业和草原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 林业和草原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 | 对在集贸市场外经营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林业和草原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 林业和草原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5 | 对涉木单位和个人的检疫检查 |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生发〔2023〕7号)第十八条: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检疫执法,建立和完善检疫备案制度,定期对辖区内涉木单位和个人开展检疫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行为。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在检疫检查过程中查获的疫木及其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方式依法就地处理。 3.《植物检疫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 林业和草原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6 |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2.《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开展品种安全性评价,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 林业和草原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7 | 对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 |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2.《草原防火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61号) | 林业和草原部门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8 | 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2.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3.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公告 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6号) | 林业和草原部门 | 县级 | 县级 | |
9 | 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执行张家口市禁牧条例情况的行政检查 | 《张家口市禁牧条例》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环保、国土、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牧相关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 农牧、林草主管部门 乡级人民政府 | 市、县、乡镇 | 乡镇 | |
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破坏、侵占官厅水库湿地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 《张家口市官厅水库湿地保护条例》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官厅水库湿地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怀来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官厅水库湿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官厅水库湿地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 生态、林草主管部门 | 市级、县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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